綠雪姊府上
3.24. 2006
一.
前言:
保羅以前是極力反對基督福音,現在不但極力宣揚,並以外邦人的使徒自居,這種兩極化的態度與立場,讓猶太人飽受羞辱。這群人無法接受保羅坦誠的表白,尤其是宣告上帝的拯救轉向外邦人,面對這種衝擊
,群眾憤怒地要置保羅於死地。駐防的羅馬軍官把保羅帶到指控他的議會,即猶太教的宗教法庭接受審問,裡面成員包括祭司長及議員,議員當中,
有法利賽派與撒都該派,他們對信仰的看法有極端的差異[註1],法利賽人認為以色列祖宗所有的盼望都與死人
復活有關;撒都該人則不相信死人復活,也不相信有天使及鬼魂。保羅利用二黨相爭來轉移審問的焦點,引起劇烈的爭吵,到最後指揮官仍然槁不清楚他到底作了什麼
該死或該囚禁的罪行,於是以律法的辯論了結,並護送他到腓力斯總督處,免於死亡的暗殺。腓力斯將保羅留監2年之久(57-59年)以免猶太人再起動亂。根據一些記載,作者路加隨後也來到該撒利亞,在以後的兩年中與保羅為伴,在該撒利亞對耶穌生平與早期教會的發展多方收集資料,成為日後他寫作路加福音與使徒行傳的資料來源。
二. 解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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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羅在議會申訴 v.30-23:11(續前章)
v.2大祭司亞拿尼亞:現在的大祭司已經換人,是保羅所不認識的,因為他在外邦傳福音已經廿多年。亞拿尼亞
在47-59年擔任大祭司。根據 Josephus(Ant.
20:199) 載亞拿尼亞是貪污小人。因為太親近羅馬帝國,後來於66年被猶太愛國主義者(奮銳黨)暗殺(Marshall,p.
340)。因為他親羅馬帝國,所以千夫長吩咐他開會他就召開會議。當保羅明明是為了帶著希臘人進入聖殿,污辱了神而被抓起來審判,卻自辯『我生平行事為人,在上帝面前良心清白』時,這位貪瀆的大祭司,立刻叫旁邊的人打保羅的嘴巴(參考約18:22)。
v.3『你這粉飾的牆….吩咐人打我麼?』
保羅馬上以律法應對,指出這樣打人是不合法的。「紛飾的牆」猶太人如摸觸死屍會引致禮儀上的玷污;所以習俗上要把墳墓粉飾,好叫人不致誤觸。因此,保羅實際上是稱大祭司為粉飾的墳墓,這是當時普遍罵人虛偽的話。在馬太福音23:27耶穌也曾用紛飾的牆罵經學教師和法利賽人。
v.5我不曉得他是大祭司;經上記著,「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(出22:28)。」
一說保羅認為他不夠格當大祭司,所以此有反諷的意思。
v.6-9
撒都該人以摩西法律為依據,但不相信有死人復活的事蹟,也不相信天使、鬼魂的存在 (23:8)。法利賽人約成立在主前二百年,卻相信有死人復活、天使、鬼魂的存在的事,是猶太人中間最
嚴謹的教派(26:5),可惜墮落到假冒偽善之中(太 23:2-33)。這兩派在神學上,有不同的立場,其間的差異非常極端,甚至形成對方的另一個「異端」,保羅就藉著這種矛盾
求生存,使他們彼此爭吵,甚至有幾個法利賽黨的文士站起來為他爭辯(23:7-9)。
v.11保羅是屬靈領袖
,每當生命危急時就看到異象(9:3-9;16:9;18:9;22:17-21)。(Marshall,p.
344;Winn,p.
180)主耶穌在異象中安慰、應許他:「你怎樣在耶路撒冷為我作見證,也必怎樣在羅馬為我作見證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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殺害保羅的陰謀 v.12-22
v.12-14 (Barclay,p.220)稱為禁令:
在某些情形之下,猶太人視謀殺為有理的。如果一個人對社會道德和人命構成威脅,便可以合法殺除。因此有四十人許了願,這誓願稱為 cherem。即『如不履行,天誅地滅』之意。這些誓願的人不吃不喝,把自己放在上帝的禁令之下,直至他們刺殺了保羅為止。此事偽經以諾一書6:4-5亦有出現(張永信,v.3,p.
258)。不吃不喝的目的是要使自己投入聖戰,即屬靈的爭戰。這樣的毒誓,顯明了保羅所傳的基督信仰,對猶太人來說,的確是飽受壓力。
v.15「假作要詳細察考他的事…不等他來到跟前就殺他。」這蓄意謀殺的陰謀
,顯出假冒偽善的猶太教徒滿了虛假的仇恨。
v.16-22保羅的外甥:姊妹的兒子,是新約唯一提
到保羅的親人。結果他向羅馬政府求助,上帝暗中保守、拯救保羅的性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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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羅被解交腓力斯總督審判v.23-35
保羅是一個囚犯也是羅馬公民,所以千夫長動員470名人馬(大約是耶路撒冷一半的兵力),把他安全地送到該撒利亞,要在腓力斯面前受審。上帝的選民處心積慮要除掉保羅,內心充滿怨恨。而猶太人眼中的外邦人千夫長,運用他的權柄和智慧,
保護保羅有公平的審判,其間的對比,真是不可思議的。腓力斯 (Tiberius Antonius Felix)於52-60年當猶太省的羅馬巡撫。他本來是奴隸,後來成為自由民。
他的兄長巴拉斯(Pallas)是皇帝 Cladius
(41-54在位) 的親信。(Barclay,p.222 稱是Nero皇帝,但Nero於54年才就任,應該不是)。
透過巴拉斯的勢力,腓力斯作了巡撫。他是歷史上第一個由奴隸而作到羅馬一省巡撫的。羅馬史家塔西圖(Marcus Conelius Tacitus
56-120)論到他說,「他用奴隸的態度行使帝王的特權」。腓力斯生性殘暴腐敗,後因對猶太人的鎮壓被招回羅馬(24:27),結束他的從政生活。他和三位王室女子結婚 (張永信,v.3,p.
270-271;ICC,v.2,p.
1080)。其第三位太太Drusilla,在ICC根據
Tacitus的資料稱是埃及豔后(Cleopatra)和Anthony的孫女,但Josephus認為是希律王亞基帕的女兒土西拉,和聖經的資料吻合(24:24)。
v.25 囚犯有信函隨行解釋被遣送原因。在新約中這是
唯一的世俗書信(Marshall,
p.347)。
v.26 千夫長的名字是革老丟呂西亞(Claudius
Lysias):在台灣通常我們為了尊敬人,不得使用長輩的名諱,稱為避諱。但西洋人卻為了尊敬 name
after someone。從Lysias來看他可能是希臘人,在Claudius在位期間,用錢買到羅馬籍,所以用皇帝的名字。
v.27
這是本末倒置,千夫長先救保羅出來,要打他之後,保羅申訴自己是羅馬公民才不至於挨打。
v.29 千夫長知道
他們只是信仰的爭論而已,不至於死罪。但是後來保羅竟然因此而被判死罪(26:31)。
v.30 作者把結論去掉,但有
的版本在後面有加上「願你平安」。
v.31安提帕底:是大希律為了紀念其父親安提帕底而見的城鎮,
有好水源和灌溉設施,位於耶路撒冷北約36哩。
v.32由耶路撒冷到該撒利亞是60哩,安提帕底離該撒利亞25哩。上到安提帕底,地方險要又為猶太人所居;過此之後,地方平坦,不適於伏兵,且住民多是外邦人。因此到了安提帕底,主要部隊400名步兵全部返回耶路撒冷,只留下70名騎兵隊。
v.34
羅馬法律問省籍是要辦理案件時要到自己所屬省份辦理。由於保羅的案子不嚴重,而且基利家當時還不是獨立省且和猶太同屬敘利亞區可以辦理。
v.35等控告的猶太人來之後聽審,如此保羅就不至於被私刑。
該撒利亞是羅馬駐猶太地的軍隊與行政中心,與耶路撒冷的宗教化完全不同。羅馬公堂是巡撫的公館;在該撒利亞的公堂是大希律所建,後來成了羅馬帝國猶太省總督的官邸。
[註1]
法利賽人相信口頭律法的細節;撒都該人只接受成文律法。法利賽人相信預定;撒都該人相信自由意志。法利賽人相信天使和神靈;撒都該人卻不信。最重要的是法利賽人相信人死後,上帝可以重造其生命(參考以西結37章);撒都該人認為聖經並無論及死後的生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