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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經研讀


馬太福音  導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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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0.20. 2006

一、前言:

依據Bacon馬太福音五經結構第四篇是彌賽亞的引退,敘述 (13:54-17:21)、講道(17:22-18:35) 和結束(19:1)。(見導論)從第二節開始法利賽人以離婚為題,詢問耶穌對此事的意見,試圖捉住耶穌的話柄,好讓希律王來治耶穌(因希律才離婚14:1-5)。耶穌趁此機會在19章 談論三個教義:貞潔順服與守貧。這三個教義後來成為聖本篤修道院的準則(Rule of St. Benedict),並成為修士與修女的誓約。祂說:願意放棄一切跟隨主,且一生遵守的人,將得到永恆的生命。耶穌稱之為「達到更完全的地步」或是「擁有特別恩賜的人」。凡願意這樣做的人,不但得到神百倍的祝福,將来也要承受永生(19:29)。然而門徒卻十分訝異耶穌的教訓,於是感嘆地說:「這樣說來,有誰能得救呢?」耶穌告訴他們:「在人是不能,但在上帝,事事都能。」這句話表達了無論是婚姻、順服或守貧的變數太大,人不太可能為了看不見的永生承諾而撇下一切,因為這是違反人性的。 但是只要我們願意單純相信,憑著信心愛人愛神,將信仰落實在生活當中,就會感到生命是充實寶貴的,如此我們不但在今世能得到上帝百倍的祝福,將來也會得永生。

二、解釋:

v.2 第五篇彌賽亞的表現及遭棄絕的開始:敘述(19:2-22: 46)、講道(23:1-25:46)、結束(  26:1)。加利利人到耶路撒冷避開撒瑪利亞,繞道約但河東邊 (見約4:9ff)。

妻與離婚(太19:3-12; 可10:1-12節)

v.3-11法利賽人想以休妻話題來陷害耶穌 (見5:31-32、可10:2)。

         依照當時猶太人的律法(申24:1-5)對休妻有以下看法(Luz, v.2, pp488-489):

  1. 希列派(Hillel):強調任何情況下(something)不喜悅她,都可休妻。

  2. 沙買 派(Shammai):只淫亂為休妻理由(scandalous)

  3. 約瑟夫(Josephus):很多理由都可以休妻(Antiquities, 4-253)

  4. 腓羅(Philo):看男人的心情(Speccialibus legibus, 3:79-82)

法利賽人原是要問耶穌到底贊成沙買派保守的觀點,還是希列學派鬆懈的觀點,藉此要把祂捲入爭論之中。甚至要祂說出敵對希律的話(14:3-11、可6:14-29、路9:7-9),因約翰指責希律婚姻問題導致殺身之禍。 由此可見當時的離婚問題似乎很嚴重,但是耶穌非常清楚的說:「不可以休妻。」除非有任何一方犯姦淫,才有離婚的可能性(v. 2-9)。祂引用創2:23-24(cf. 林前6:16和弗5:31)說:上帝起初造人的心意是為了彼此的需要,並沒有為任何其他的人,因此他們的結合是完整和不可分離的。

於是法利賽人抬出摩西律法攻擊耶穌,耶穌卻指出摩西律法(15:2-4、22:24&31)是因為人的罪(以色列人心硬)而訂的,若不是因為淫亂的緣故,休妻另娶或娶被休的婦女都是有人刻意要犯姦淫(cf. 1:19、15:4-9),因此准離婚是妥協,是以小惡來避免大惡。休妻的律法只是眾多摩西律法中的一條,律法是上帝所啟示的,倘若人不犯罪,摩西何必訂律法?上帝所啟示的律法豈會有作用?由此可見律法的動用,代表我們已經陷在罪裡。所以犯罪者需要回到神的面前,而不是鑽律法的漏洞。

v.10-12耶穌清楚表明並非人人都能獨身。

門徒聽見耶穌所說的理想的基督徒婚姻,都氣餒了,如果婚姻是這樣的約束關係,又禁止離婚,那根本就不要結婚。耶穌很清楚地給他們兩個答覆:

  1. 婚姻是神聖的,是合神心意的,我們不應當拒絕。但事實上並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夠接受這種嚴格的婚姻關係,祇有那特別蒙恩的人可以如此行。換句話說:祇有基督徒才能接受基督教的倫理,一如山上寶訓的倫理觀,若沒有耶穌基督,沒有人能夠實行耶穌基督的教訓,基督同在的潛在力量,促使基督徒尋求更高的境界。

  2. 耶穌提出有三種人不適合婚姻:

    1. 生來是閹人。

    2. 被人閹的。

    3. 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。是指為天國的緣故斷絕婚姻、棄絕作父母的權利及肉體歡愛的人。早期教父俄利根年輕時,為了嚴守這節經文而自閹。亞利山太的革利免也說:『真正的閹人並不是那些性無能者,而是那些不願意耽迷在肉體享樂之中的。』

耶穌為小孩祝福 v.13-15 (可10:13-16、路18:15-17)

巴勒斯坦,母親通常在孩子周歲的時候,把孩子抱到知名的拉比那裡接受拉比的祝福。這裡所記錄的情形就是在這種風俗之下,人們找耶穌來祝福自己的小孩。在天國的正是這樣的人,是指如小孩子般單純地相信,完全領受上帝的愛,天國就是為這樣(渴慕謙卑)的人所預備的(太18:3)。

青年財主v. 16-30(可10:17-22、路18:18-23)

結構 (ICC, Matthew 19-28, p. 38)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16  年青人來了
17      如果你要
18          守誡命
19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誡命
20          守誡命了
21      如果你要
22  年青人走了

v.16富有年輕人(19:20):原文年齡是24-40( cf. I Tim4:12)。自認守律法(v.20),官(路18:18)。

有錢的少年官來向耶穌問道,他問:『我該作甚麼才可承受永生?』他想 知道有何行動是一次而且是永遠有效,可以叫他得救並承受永生的。就好像法利賽人總是注意到守規則與律法,以為藉遵守律法的行動,就可以向上帝邀功。

v17-19耶穌提醒這人:只有上帝是良善的 (30:15、摩5:14、彌 6:85:43-48), 暗示沒人有資格依善行得永生(19:18cf. 22:36-39)

耶穌告訴他要守誡命。年青人問那種誡命?於是耶穌引用了十誡之中第二部分的五條誡命,也就是人的責任部分,問這位年青人,他如何對待他的同胞、父母,以及與他人的關係?年青人卻說他從小都遵守了誡命。

v20-21 耶穌進一步要他變賣所有的分給窮人並來跟從耶穌。「變賣財產」和「跟隨耶穌」看得出耶穌知道這人問題所在,馬可福音10:21 - 22 說:「耶穌看著他,就愛他」,於是耶穌拿第一誡來考驗少年人:「放棄財富,把上帝當第一位。(cf. 13:22、16:24-26)」

v22 結果年青人在極大的痛苦中轉身走開了。他拒絕了這個挑戰,因為他有大量的產業。凡人 都希望同時擁有永生和財富,而他追求永生的意圖,可能也在於享受永恆的財富,耶穌的要求顯出這人內在的矛盾,他無法在永生和產業中間作抉擇。 若以市面上常見的「信耶穌得永生」作比喻,不要以為在佈道會上一次的決志就夠了,作基督徒就是要不斷地落實的新生命,新的信仰生活,也就是愛鄰舍,服事有需要的人。

v.23-24「駱駝穿過針的眼」,是當時流行的口語,表示「不可能的事」。因為駱駝是當地最大的動物,拉比用「大象穿過針眼」來形容「不可能的事」(ICC, p. 52)。早期教父如:亞歷山大的格利免(Clement of Alexandria)、俄利根(Origen)、金口約翰 (John Chrysostom)、耶柔米(Jerome)和奧古斯丁(Augustine)等人都是按字義解,並拿針眼和 7:13-14的窄門來比較。

v.25-26 耶穌的門徒不明白祂所說的話,他們看見那少年財主樣樣都好,難道只為了捨不得把錢分給窮人,就沒辦法得救嗎?他們問耶穌:這樣說來,誰能得救呢?耶穌對於這個誰能得救的問題,給了一個基督徒信仰非常重要的指示,他說:在人這是不能的,在上帝凡事都能。耶穌指出人得救的途徑,不在於人的努力,而是在於上帝的決定。上帝的決定就是,人只能靠著耶穌的救贖得以進入永生,這是基督徒的信仰中心。少年財主樣樣都好,但不願意以基督為中心,他以為靠自己的努力就能面對生命最終的問題,結果卻是他自己擋住進入永生的通道。年青人回答說,他已經遵守了誡命;從律法的觀點來看也許是對的,卻不是出於內心的憐憫和愛心。於是耶穌吩咐他變賣所有分給窮人來跟從祂。耶穌闡明永生的意義不在於拼命地遵守誡命,或積聚一大堆的功德,而是要有一顆追隨基督的心和犧牲奉獻的精神。 近來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提倡教會財務歸零: 就是將教會年度剩餘的錢,適當使用全部送給需要者。因為人生的意義不是用來討論的,而是要憑著信心,在行動中落實愛人愛神的真諦。

v.27-30(可10:28-31、路18:28-30):得到(cf. 5:12、46;6:1-18;10:41-42;20:1-16)。少年官無法放棄財富獲得永生,彼得以為他和其他門徒比少年官好,肯定自己會得救,他就追問耶穌,將來會得到什麼?耶穌給他們兩個應許,一個警告。

•兩個應許:

  1. 將來耶穌再臨時,凡是與基督一同爭戰的,一定要與祂一同得勝,凡背十字架的,一定會戴上冠冕,也就是得到永生的保證。

  2. 今世的應許,凡為我的名撇下房屋、或是兄弟姊妹、父親母親,兒女田地的,必要得著百倍。這個應許是指在基督裡的團契,從古至今,有很多基督徒為信仰付出代價的,主應許在基督的團契中有百倍的補償。基督徒所得到的,要比他捨棄的多得多;這個得到不是指新的物質上的產業,而是與上帝與兄姊之間一種新的團契。跟隨基督的人雖然為信仰犧牲親情,得不到親人的接納,耶穌承諾將在基督裡的教會得到更多的愛和關懷。而失去土地或房屋的,也要擁有更多的房屋和土地,因為教會的兄姊願意分享他們的財富。

•一個警告:審判(林前6:2-3;啟20:4)。

最後耶穌說最後的判將會出人意外,因是上帝看見人的內心。祂警告彼得要隨時留意,有許多『在前的,將要在後;在後的,將要在前』,在世界上卑微的人,將來可能在天上為大;在世上為大的,在將來的世界中可能成為卑微。因此不要中斷與神的關係,緊緊的跟隨主,乃是得救的最好途徑。

Q:基督徒 如何看待離婚?

我們要多付予同情,少予以定罪。因為愛情的失敗是一切失敗中最不能以律法主義,卻要以愛心來處理的。在這種情形之下必須保存的並不是所謂的律法,而是人的一顆心與靈魂。我們所需要的,第一,在婚前要有充分的祈禱、關心和體貼;第二,如果婚姻危機,應該盡量用生理上、心理上、靈性上的一切辦法補救挽回;末後,如果這一切都歸於無效,處理這件事所應該採用的辦法,並不是嚴肅的律法主義,而是一種瞭解的愛(巴克萊)。